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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3 | 24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传真(010-88072770)或电子邮件(zzgz@nea.gov.cn)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7月7日

附件

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修复权利]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失信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的、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并在“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能源行业相关主体失信信息的信用信息修复。

本办法所称失信信息,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其中,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依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将其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由国家能源局所认定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存在上述失信信息的能源企业称为失信主体。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予公示。

第四条[修复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能源行业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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