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评审
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项目评审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实现评价科学性。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
(一)广东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专家对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三)根据申请材料的专业领域和有关评审要求将项目进行分组,遵循随机、回避、轮换、专业匹配等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对于需要会议答辩的项目,广东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应当提前10个自然日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及申请人。申请人原则上应亲自答辩;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经批准可以视频答辩或委托项目组成员代为答辩;无故不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根据评审结果和统一排序规则,对项目进行排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形成评审结论。项目评审通过应当获得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立项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依申请可向申请人反馈。
(五)拟立项项目依照程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在拟立项项目公示期间,依托单位或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实名提出书面申诉,广东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后书面反馈申诉处理结果。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申诉的理由。
五、项目立项
(一)公示无异议后,广东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将立项评审结果报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能源局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立项计划通知。
(二)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单位结合项目研究实际开展计划任务书编制,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广东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备案。
(三)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后的任务书将作为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四)任务书签订过程中,不得调整项目申请时约定的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书签订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项目,项目予以撤销。
(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组建项目团队,开展项目研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依托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人财物支持,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规范过程管理。
六、项目变更与终止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提出变更申请。
1.延期变更。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由广东省电力规划研究中心审批。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