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煤电市场化交易均价的1.64倍执行;充电时,可选择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各时段充电电量享受分时电价政策。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后,独立储能电站用电电价、上网电价按照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我省规定与国家今后出台的储能电价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予以调整。
(二)支持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时,按照我省火电机组第一档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价格优先出清,调峰补偿价格报价上限暂定为0.3元/千瓦时。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要求配置储能设施并达到独立储能运行条件要求的,参与辅助服务分摊时给予一定减免。
(三)建立独立储能容量共享租赁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按年度发布容量租赁参考价(2023年磷酸铁锂储能电站容量租赁参考价不超过200元/千瓦时·年),鼓励新能源企业和独立储能项目企业根据当年租赁参考价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储能项目容量在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登记备案,容量可根据调峰需求由新能源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租赁使用。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度组织租赁交易,交易结果作为新能源企业配置储能容量的依据。
(四)落实用户侧储能峰谷电价政策。储能设施充电执行谷段电价政策,每日23时至次日7时谷段时间充电时,谷段电价按平段电价的41%执行,其中,每年1月、7月、8月、12月谷段电价按平段电价的47%执行。上述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五)优化调度运行机制。提高独立储能项目调度频次,独立储能项目每年调用完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为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在电力供应紧张等特殊时段发挥作用的,视情况对独立储能电站给予适当补偿。同一调度区域内,优先调度储能配比高的新能源项目,容量比例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调度储能时长长的新能源项目。
四、加快新型储能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一)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协同发展。引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储能骨干企业,聚焦建链、补链、延链、强链,推动“材料—电池—终端—检测—回收”全产业链协同发展。以锂离子电池为重点,支持郑州、洛阳、新乡、焦作等地做大做强新能源电池核心产业,打造全国重要的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研发生产基地;支持开封、许昌、三门峡、南阳、驻马店等地立足产业基础差异化发展,打造新能源电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新型储能关键技术研发。开展磷酸铁锂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