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钠离子电池、新型锂离子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废弃矿井(洞)储能等储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产学研用各环节有机融合,鼓励电池头部企业在豫设立研发机构,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提升新型储能领域创新能力。鼓励设立市场化的新型储能科技创新基金,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纳入省天使风投创投基金备投项目库,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创投基金提供股权融资支持,撬动社会资本加大对储能前沿技术研究的投入力度,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三)开展先进技术试点示范。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新型储能项目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
五、完善新型储能政策保障制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新能源项目配建非独立储能和用户侧的非独立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的储能项目,投入使用并通过核查验收后,省财政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23年、2024年、2025年奖励标准分别为140元/千瓦时、120元/千瓦时、100元/千瓦时。
(二)建立健全储能金融体系。强化绿色金融政策保障,建立新型储能项目融资对接项目库,加大专项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专项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鼓励融资利率参照同期专项债项目利率执行。支持电池企业创新开展储能设备租赁业务或以设备直接入股、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储能项目建设,探索多样化商业模式。
(三)强化新型储能项目技术监督。新型储能项目并网验收前要按照要求完成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并网后要及时完成并网检测。独立储能项目要接入电力调度平台,开展在线运行监测。
(四)严格储能容量配置情况考核。新能源项目投产后,配建或租赁的储能设施未达到项目承诺水平的,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应新能源容量规模扣除其并网容量。配套的储能项目晚于新能源项目建成投产的,由储能项目企业承担其滞后期间新能源场站发电损失。
(五)加快独立储能项目建设。对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公用设施(供电)用地要求的储能项目,支持其使用公用设施(供电)用地,由项目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土地调规手续。独立储能项目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建设事宜参照我省已出台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储能企业自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并稳定运行后,由省电力公司及时回购。
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等部门及省电力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政策举措。2023年迎峰度夏前,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要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