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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储能融合发展
(一)新能源项目合理配置新型储能设施。2021年及以后我省年度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按照开发方案中承诺的储能配比配置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投运时间;如未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鼓励已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功率的10%、时长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项目企业后续开发新能源项目时,其存量项目配置的储能容量可与新建项目配套的储能容量叠加参与竞争排名。同一调度区域内,优先消纳储能配比高、时长长的新能源项目电力电量。
(二)鼓励电网侧和用户侧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鼓励在调峰调频困难或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大电网关键节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鼓励增量配网和智能微网等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提高新能源消纳水平。支持工业、通信、金融、互联网等对供电可靠性要求高的电力用户因地制宜配置新型储能设施,提升电力自平衡能力;鼓励党政机关、数据中心等重要电力用户建设一批移动式或固定式新型储能设施,提升应急供电保障能力。鼓励发展户外储能设施。
(三)重点发展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发挥大型储能电站调节能力强、易于调度、方便管理等优势,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10万千瓦时的独立储能电站。存量新能源项目增配的储能设施,原则上按照大型独立储能电站标准进行建设。新能源项目已配建的新型储能设施,按照自愿原则,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基础上,可转为独立储能设施。
(四)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容量。鼓励我省2021、2022年年度风光开发方案中的新能源企业采用租赁或共建共享方式配建储能设施。支持存量新能源项目优先通过租赁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容量实现储备调节功能。对2023年及以后申请纳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租赁独立储能项目容量并签订10年以上长期租赁协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长时(超过2小时)储能项目容量租赁给新能源项目时,可按照比例折算到2小时系统功率。储能项目建成投产6个月后,匹配的新能源项目仍未建成的,相应的储能容量可重新选择新能源企业进行租赁。
三、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
(一)完善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在进入电力现货市场前,独立储能项目放电、充电时,原则上分别作为发电和用电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2025年年底前迎峰度冬、迎峰度夏期间,独立储能项目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在高峰(含尖峰)时段放电的,由电网企业收购,上网电价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