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中断供电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断供电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或者直接向电力管理等部门投诉,供电企业和电力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检修停电】供电企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六十二条【用户异议】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用电检查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十三条【产权移交】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配电设施,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条件下移交给供电企业。
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将共用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共用供配电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供电企业。供配电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电企业应当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前,其维修、更新、养护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安全责任】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对各自所有的电力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设备维护,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电源或者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未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或者存在其他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督促整改。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消除隐患,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当按s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一般由用户在办理用电时提出,具体用户名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法律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