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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泄露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商业秘密的;

(四)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法律责任3】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供电企业拒绝供电、中断供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国家的省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法律责任5】电力用户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追交电费,并按照实际查明所窃电量的电费额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法律责任4】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告知用户,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6】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电力企业】本条例所称电力企业,包括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售电公司。

(一)发电企业,是指依法从事电能生产,将水能、化石能源、核能以及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转换为电能的企业。

(二)供电企业,是指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输配电网,拥有电网资产,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提供输配电服务、向其供电营业区电力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

(三)售电公司,是指通过电力市场进行电力交易,向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的企业。

第七十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需求响应,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需求响应、节约用电、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二)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我省的政治、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供电中断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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