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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8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中断向用户供电;

(三)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电力用户负担;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五)未按照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六)为电力用户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未经检定合格或者不能满足电力交易技术要求的;

(七)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八)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用电检查】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电力设施巡查中发现用电信息异常、电力设施运行异常,可能因电力用户用电行为或者电力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引发的,可以对电力用户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状况;

(二)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三)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控制装置、调度通信装置等安全运行状况;

(四)停电事故预案;

(五)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用电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的,查电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应当书面向电力用户反馈检查结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电力用户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九条【窃电行为】下列行为属于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电力用户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毁用电计量装置或者破坏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五)安装、使用窃电装置;

(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的。

供电企业发现涉嫌窃电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对窃电装置进行录像、拍照,收集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原始数据等资料,报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中断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断供电:

(一)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应急处置,或者司法机关执行案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停电指令的;

(二)用户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

(三)用户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且拒不改正的;

(四)电力用户窃电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中断供电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电力用户。引起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对特定用户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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