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河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河北省电力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日前。
文件详情如下:
河北省电力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第六条【执法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和执法效率。
第七条【双方义务】电力企业应当为电力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技术创新】电力企业应当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九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等公益性宣传。
第十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危害破坏电力设施,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以及损害用户合法用电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