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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6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征收。

第十九条【优化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电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变电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可以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建设要求】电力建设应当落实防涝防汛建设标准,优先采用地上布置方式,采取相应防水和排水措施。通信、供水、供气等重要民生负荷的配电站应当配备储能等应急电源,预留应急发电接口。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洁,鼓励在城市中心城区采取沟道、管道、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建设电力线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统筹规划。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公告】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跨越水利、林地】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需要钻越、跨越或者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影响水利设施功能的,应当采取有关技术措施消除影响。

跨越、穿越公路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穿越林地或者城市绿化林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需要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林木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对相关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线路跨越】新建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和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实无法避开需要跨越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

新建220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距离符合安全标准。因保证安全距离要求,需要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或者限制其正常使用的,应当根据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确实无法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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