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避让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与其他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以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进行协商,就迁移、改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型电力系统构建】鼓励电力企业运用网络、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术等,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促进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
第二十六条【充电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改造与运营维护。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同步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第二十七条【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地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加大农业生产用电设施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电力设施安全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用电条件,促进乡村振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运行
第二十八条【基本原则】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资,提高电网安全运行能力。
第二十九条【电源并网】电源、储能项目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并网技术标准。供电企业与电源、储能等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参与调峰】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电源应当参与调峰,进行调峰功能适应性改造,及时消除电压越限、反向负载过大等危害电网、设备或者人身安全的隐患,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故意破坏调控设备、拒绝配合调峰的,供电企业在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中止其并网运行。
第三十一条【电网运行原则】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应当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负荷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用户用电监测,建设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升电力负荷管理水平,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