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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7 | 27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

严格控制新增密集输电通道,密集输电通道内不得再规划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编制要求】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与天然气、交通、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各类电源以及调峰资源,支持并引导清洁能源发电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多能互补、规模结构合理的新型能源格局,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调节能力。

第十三条【规划要求】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经依法批准的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铁路、水利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规划要求】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注重提升电力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的交互响应能力,实现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等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做好定点定线等相关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支持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大能源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预留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协调解决占补平衡指标,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预留走廊、通道】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沿线预留电力线路走廊通道及电力线路钻越、跨越通道。

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力电缆通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用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

第十八条【占地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电力电缆通道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实行土地征收,无需办理临时、永久占地土地使用手续。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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