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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独立储能企业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自身不使用或发出电能(不考虑损耗),不参与辅助服务、电采暖差额电费、新能源成本补贴等涉及发电企业和工商业用户的各类费用分摊。
第二十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实行分时段结算时间及相关要求与疆内其他市场主体保持同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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