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新疆发布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需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
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精神,在前期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我委组织编制了《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委电力处。
附件: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马雯雯 联系电话:0991—2819333
联系邮箱:dlc@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18日
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动储能发展的政策部署,有效支撑新疆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储能企业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
第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鼓励以配建形式存在的新型储能项目,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工作流程、技术标准等事宜由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