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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W/2h独立储能可参与!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意见!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19 | 27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九条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认独立储能企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对该储能企业履行强制退出程序。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条独立储能企业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充电时等同于批发用户(初期不被售电公司代理),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放电时等同于发电企业。同一独立储能企业不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两种身份相互交易。

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企业初期仅参与月度市场,充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购买合同,放电时通过月度双边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售出合同。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储能企业调峰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市场初期,独立储能企业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

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12小时*月度天数)。

第四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交易机构将独立储能企业交易无约束出清结果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新疆电网安全校核相关原则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通道输电能力校核、机组发电能力校核、独立储能企业充放电能力校核等。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独立储能企业取得的中长期充、放电合同量编制储能企业的充、放电计划曲线,独立储能企业执行充、放电计划按照新疆电网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中长期合同后,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辅助服务造成的中长期合同充、放电偏差电量,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抄录独立储能企业电能计量装置数据,用电量及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并将计量数据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及电力交易机构,作为交易结算的基础数据。

第十九条独立储能企业的充电量视为用电量,放电量视为上网电量,参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修订稿)有关要求,用电量按“参与批发交易的用户”方式结算,上网电量按“新能源企业”方式结算,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出具两张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的充、放电量,对应电价按照辅助服务有关要求结算,剔除辅助服务电量后的剩余电量,按照上一条原则分别开展结算。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在月度结算前向交易机构提供认定偏差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产生的充、放电量及对应收益,认定偏差电量的惩罚系数按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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