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中长期交易执行以下准入条件:
(一)满足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准入要求。
(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三)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第五条 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独立储能企业,按照“一个市场主体、两个交易单元”(××储能企业—发电;××储能企业—用电)的模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市场主体交易目录。
第六条 参与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发生物理属性、技术参数、企业重要商业信息等变化时,应于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独立储能企业退出市场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独立储能企业满足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办理自愿退市(市场注销)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独立储能主体(电站)不再运行;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独立储能主体(电站)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独立储能主体(电站)的充放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市场准入条件;
自愿退市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市申请,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销资料。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企业,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在终止交易月(含当月)之前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
(二)独立储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1.依法被撤销、解散、工商注销等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3.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提出退市(市场注销)的独立储能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完成注销申请信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市场退出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公示期间如存在异议,则注销不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企业再次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