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三)电力服务和保障环节
1.监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情况。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责任落实、办电时间、办电便利度、办电成本、信息公开、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以及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关于印发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任务台帐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21〕37号)、《关于印发〈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供电企业。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经信委,云南省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2.监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情况。重点了解掌握2022—2023年采暖季期间,清洁取暖政策文件落实、清洁取暖常态化协调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能源供应保障、极端情况下保供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群众关心关切的取暖问题等。
主要依据:《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1596号)、《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关于印发〈2022—2023年采暖季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2〕102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步骤
综合监管工作分4个步骤:
(一)启动部署(5月上旬至5月中旬)。国家能源局编制印发综合监管工作通知,启动综合监管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宣传解读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内容,并公布12398能源监管热线作为投诉举报电话。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做好具体工作安排。
(二)组织自查(5月下旬至6月上旬)。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照工作内容,进行系统摸底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于6月15日前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中央发电企业以省公司为单位,内蒙古电力公司以集团为单位报送国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电力企业报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由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汇总梳理后报送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