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据:《“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关于做好2022年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662号)等。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能源局。
3.监督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情况。重点了解掌握2021年至2022年期间,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资金落实及使用、项目实施及调整、实施成效等情况。
主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发改评督〔2022〕795号)等。
监管对象: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电网企业。
配合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重庆市能源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能源局。
(二)电力系统运行和市场秩序环节
1.监管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情况。重点监管2022年以来,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和执行、电力调度运行和交易组织的合规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交易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备案和执行,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市场运营机构履行主体责任,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信息披露和报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和不当行政干预等情况。
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2.监管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情况。重点监管2016年以来实施灵活性改造的煤电机组、投产的燃气发电机组,2020年1月1日以来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以及所有抽水蓄能电站和调节性水电等电力系统调节性资源的规划建设、运行调度、市场交易等情况。
主要依据:《“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等。
监管对象: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3.监督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情况。根据2023年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要求,重点了解掌握2023年上半年,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本地消纳利用和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