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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8日印发的《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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