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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16 | 30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和高速公路沿线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或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需要备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运营企业持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给予政策支持,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107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通过验收的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运营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电动汽车错峰充电,降低购电价格。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将充(换)电基础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向运营企业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同推进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和“星级场站”等评选活动,依法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金融支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督促加以整改。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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