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千伏及以上地下电力通道投资原则。以三环路中心线为界,三环路中心线以内的地下电力通道及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负责出资建设;三环路中心线以外、五环路以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区内(含外侧绿化带)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地下电力通道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电气、电缆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政府出资单独建设的地下电力通道由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审查建设项目计划、下达电力通道建设任务,相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费用由相关土地整理业主承担,建成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以政府补助形式移交供电公司,移交后由供电公司承担运行维护和相应安全监管责任。
2.地下配网通道投资原则。“12+3”区域10千伏及以下电力通道应充分考虑变电站出线需求进行规划,出线及道路两侧电力通道建设规模应征求供电公司意见并满足变电站远期出线规模,随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河道、园林绿化等)同步统筹实施的电力配网通道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由市区两级住建、交通运输、公园城市等相应主管部门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建设,由市城管委负责在责任范围内道路黑化、改造工作中同步建设,建成后的通道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廊管理单位或通道管理单位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所有电缆施放需征求供电公司及通道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满足供电公司现行的建设、运行、验收规范。
3.架空电力通道投资原则。架空电力通道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重置,青苗、零星林木、经济作物补偿,人员安置,以及工作经费、复耕费、复垦费等费用,按照项目核准时所在地政府批复的相关补偿标准执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拆迁工作由沿线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员过渡费由沿线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电网项目可研红线划定后,应对红线范围内的拆迁补偿总量进行控制。项目在相应区(市)县开工后,因补偿标准文件发生调整所产生的差价及红线划定后拆迁范围内新增的房屋、树木等费用由沿线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架空电力线路拆迁范围按照《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规定执行。
(六)补助和奖励
1.支持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每座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1亿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新增建设一座500千伏变电站,额外给予2000万元补助。对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1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输电电力通道任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期建成投运的,给予实施建设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