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招商引资项目需配套专用变电站的情况,支持地方政府及能源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投资运营以电为主的新型综合能源中心(含110千伏专用变电站);鼓励开展具有占地面积小、建成速度快等特点的新型模块化智能变电站试点。
(二)变电站供地政策
1.110千伏及35千伏变电站供地政策。按划拨方式无偿移交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土地整理费用由变电站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属于储备土地和市属国有企业配置地的,由土地业主承担。配建储能设施的变电站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2.220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供地政策。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供电公司可参照项目核准时变电站所在地供应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缴纳土地款,并按市级重点工程享受优惠政策;若供地前发生政策性价格变化,本着支持电网建设的原则,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对城镇规划区外的项目,供电公司按照变电站所在地土地整理成本缴纳土地价款。
(三)用地报征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
支持单独选址的变电站纳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国家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未纳入的,按照“增存挂钩”配置规则,所需计划指标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视区(市)县当年计划指标结余情况予以统筹调剂。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变电站场地清理平整[含拟选站址上的建(构)筑物、附着物清除,场地平整(按净地标高)]等工作由属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四)地下变电站投资分摊原则
地下变电站的建(构)筑物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其中,“12+3”区域范围内的,市级财政在中心城区基础设施补短板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其他区域的,由相关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变电站电气部分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
(五)电力通道建设方式及投资原则
五环路以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区内(含外侧绿化带)及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核心区域范围内的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的电力通道应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实施建设。若原有110千伏及以上架空线路预留有可用架空杆塔,且沿线没有电力通道或者综合管廊的,可采用架空方式建设。
其他区域应采用架空电力通道方式建设,确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采用地下电力通道方式建设,地下电力通道由属地政府出资建设并补足电缆比架空方式建设多投资的差价。
架空电力通道需调整为地下电力通道或综合管廊的,其迁改费用由需求提出方承担。供电公司应参与政府及需求提出方出资建设的电力通道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审查监督,确保建设标准和质量符合电网建设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