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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职称申报规范(2023年)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32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4.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线下上机考试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协助考试的;

2.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考试期间使用书籍、资料、笔记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电子设备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考试期间传播、传递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6.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线下纸笔考试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协助考试的;

2.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考试期间使用书籍、资料、笔记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电子设备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5.考试期间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6.考试期间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7.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视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考人员的;

(四)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参考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的,经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追溯处理,已获得的证书和成绩无效。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条 监考人员由考试机构指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考试纪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考任务。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从事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国网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考试开始前没有及时告知试考时间、正式考试时间和登录方式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参考人员答案的;

(四)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考试期间在考场内有与监考无关行为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国网人才中心或者有关单位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建议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国网人才中心对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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