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目标
2023年起,在全市范围深入推广,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分布式光伏电站总规模达到650兆瓦及以上,新批储能容量达到45兆瓦/90兆瓦时及以上。
五、建设标准
(一)严格执行文件规范要求。整市分布式光伏建设,各部门和国网公司要严格执行省能源局《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明确的资质、质量、备案、并网、验收及标准要求,在确保安全、规范、高效和便捷的前提下,提高开发质量,降低开发成本。
(二)倡导光伏3.0标准。国有资产屋顶(场地)分布式光伏项目必须符合光伏3.0标准,即新建光伏项目需选用400瓦及以上的高效率光伏组件;需通过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高效管理(具有发电数据采集、分析、反馈以及可展示的智慧管理交互平台,实现数字化、智能化高效管理,具备数据接入市政府端光伏数字化智慧管理平台的能力);需建立全生命周期运维保障体系,光伏项目25年及以上运行使用期内,其建设单位或运维单位需具有实现全生命周期运维解决方案和成熟的保障体系。
六、政策调节
(一)加大财政政策激励。
1.新增新型储能设施补贴。“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在我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
2.对各镇乡(街道)工作成效进行工作经费激励。对由各镇乡(街道)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对属地镇街给予5万元/兆瓦(不含公共建筑屋顶统筹推进建设光伏电站容量)的工作经费。
(二)加大节能政策调节。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全市光伏发电获得的能耗、绿电和减碳等指标,优先对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成效好的镇街给予奖励,提升镇乡(街道)发展后劲。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由光伏工作专班会同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研究出台专门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和优惠的利率政策,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质押的“光伏贷”贷款机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加工作专班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自规、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负责具体落实整市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