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电厂并网运行是指虚拟电厂运营商将各类可调节资源(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储能)聚合,并通过聚合运营系统统一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虚拟电厂整体架构包括两部分内容,即聚合运营系统及其聚合的各类可调节资源。虚拟电厂应能够满足相应的功能、性能和网络安全要求。
一、虚拟电厂功能要求
1.总体功能要求
虚拟电厂应具备对可调节资源进行聚合管理,并参与电网互动服务及电力市场交易的能力,如辅助调峰、辅助调频、需求响应等。
2.聚合功能要求
聚合对象包括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储能等资源。可调节负荷资源应为具备可调节能力并接入虚拟电厂聚合运营平台的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应为在宁夏电网并网运行且调度关系不在现有公用系统的光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储能侧资源应为区内电源侧、用户侧各类分布式储能设施。
3.数据通信要求
虚拟电厂应支持以下数据通信要求:
(1)内部通信功能。虚拟电厂应与内部可调节资源进行实时运行上报、资源控制下发、收益结算下发等数据交互,并根据需要采用多种传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RS485、光纤等有线通信方式,4G、5G等无线通信方式。
(2)外部系统通信功能。虚拟电厂应与调度、交易等系统进行运行信息上送、计划与交易信息申报、控制指令接收等数据交互,传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度数据网、综合数据网或互联网公/专网。其中,虚拟电厂与调度系统的通信应满足DL/T 2473.1—2022、DL/T 2473.9—2022、DL/T 476 —2012中对于资源接入、控制及管理信息通信方式、通信协议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4.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功能要求
虚拟电厂运营商建设的聚合运营系统应遵循GB/T 32672—2016第6章系统功能的要求,具备以下功能:
(1)资源注册功能,记录并管理可调节资源的注册信息,包括资源容量、资源类型、调节能力、参与辅助服务种类等。
(2)资源预测功能,基于可调节资源的历史运行数据、资源性质等,进行出力与负荷预测。
(3)资源管理功能,制定资源调用策略,并基于市场出清结果或调度系统指令进行分解与下发。
(4)优化决策功能,制定市场参与策略,并代理可调节资源进行市场交易,同时根据调度和交易机构下发的分时结算信息进行相应的市场收益分配。
(5)运行评估功能,基于监管机构标准或事先相关约定,对可调节资源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参与辅助服务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反馈结果。
(6)资源监测功能,通过资源管理装置采集并记录所聚合可调节资源的实时运行状态、资源调用情况、参与市场交易等信息,并通过可视化方式向虚拟电厂运营方进行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