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能源局就《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指出,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修订,形成《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箱发至jianguansi@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4月28日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并网调试工作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运行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二)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四)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已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