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拥有自备机组的电力用户已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六)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三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第六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范》(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抽蓄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应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第七条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第八条 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九条 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第十条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经电网企业审核,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次日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