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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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