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环境影响评价
(一)综述
《六盘水市“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属于行业综合指导性规划,规划层级为市级,规划实施期限为2021—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形成以“六盘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核心,以“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六枝经济开发区、盘州红果经开区”为重点园区,其他园区统筹协调发展的“一核—四区—多点”产业布局。《规划》与六盘水市“十四五”环境质量规划紧密衔接,因六盘水市“十四五”环境质量规划成果尚未形成,充分考虑六盘水市“十四五”期间工业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与“十三五”时期变化差异不大,本篇章内容与“十三五”环境质量规划基本保持一致,待六盘水市“十四五”环境质量规划发布后再进行调整。
1.环境保护目标
本规划范围为六盘水市全境,属于引导性规划,只是对全市工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产业进行宏观性描述。鉴于此,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注重对全市大气、水、土壤以及人文社会环境和其它自然环境的保护。项目实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制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行“达标排放、总量控制”。
2.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1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1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6)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8)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5)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11修正)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修正)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12)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8.11修正)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9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