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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源网荷储系统建设 探索建立绿电市场交易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4-10 | 22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鼓励省内数据中心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大数据中心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的支持范围。统筹使用现有企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发挥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后补助、奖励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大数据企业的重大项目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对符合《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相关要求的数据中心项目,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30%的贴息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16.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按照《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注册成立的大数据和云计算企业,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省内事权,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七、人才引育政策

17.强化人才培养。创新人才引育机制,加强科技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培育。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大数据产业发展亟需人才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积极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云计算与软件行业领军人才,高端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支持并享受相关待遇。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大数据产业学院或人工智能产业学院,联合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岗位技能培训。各地对企业招引高端人才可给予支持,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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