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技创新政策
10.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创新主体培育。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券等奖补政策。鼓励大数据企业申报认定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大数据技术集成应用和推广。(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1.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和发展。按照《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青科发政〔2021〕72号),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营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评估为优秀、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在评估后三年内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支持;对评估为优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各市州政府)
12.支持大数据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按照《青海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22〕1407号) ,对获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单项补助50万元;对承担青海省“十四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3+3+4+10”现代产业体系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给予单项补助3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照每件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英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和中小微企业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专利技术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每笔5万元、每笔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13.提升大数据产业公共服务机构支撑能力。用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大数据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六、投融资及税收政策
14.落实奖补激励。统筹使用好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用于大数据中心技术改造、评估考核、奖励激励,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应用示范、重点项目建设等。2023-2025年,对一次性新建3000个机架以上的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后分步给予以奖代补。(省内事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