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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3-31 | 37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三)不得实施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10千伏以上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的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点、塑料大棚、彩钢房以及遮阳网、防尘网、塑料薄膜等轻质物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及时清理或者加固防护等措施,防止危及电网设施安全。

第三十九条在电网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施工,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防护方案,征得电网企业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网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网企业的书面同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应当确保电网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电网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因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倒、倾斜,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可以采取先行修剪、砍伐等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事后应当及时告知树木所有权人。


第五章 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电网建设与保护信息,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电网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及输配电线路沿线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或者根据需要委托输配电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群众护线组织,落实保护电网设施措施。

输配电线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工信部门成立群众护线组织,加强护线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应当会同工信、应急、气象部门以及电网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草原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电网企业应当结合联动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工信、应急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四十五条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及收购物品的相关信息。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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