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健全停车投融资体系。积极推广、规范引导PPP模式建设停车设施项目。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智慧停车设施等,各地研究制订针对性扶持政策。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停车领域相关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停车设施项目融资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发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债券。鼓励采取“债贷组合”等方式,构建多元化、可持续的城市停车设施融资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用地保障。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或平面停车场用于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布局停车设施,探索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结合人防等地下工程建设等,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分层开发实施意见,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可明确停车位配建要求。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停车设施用地供应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六、完善停车管理法治保障
(十八)加强停车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标准规范,构建多层次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加快制(修)订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不同区域、类别建筑停车设施及公交场站配建标准,强化新能源充电桩、无障碍停车位、货车车位等配置。结合城市汽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明确新出让土地的停车场充电车位配套要求,强化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在规划布局、建设机制、运营服务等方面衔接,明确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的具体内容要求。(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停车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结合城市交通管理实际,加强多部门联动,按照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要求,推动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停车设施不动产登记相关细则,据审批文件等依据材料,做好不动产登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