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满足出行停车多样化需求。学校、医院、办公楼、商业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基础和周边区域交通条件,综合采取资源共享、价格调节、限时停车、提前预约等措施,探索限时长、限时段和专属车位设置,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适当控制公共交通发达区域停车设施建设规模,完善出租车、网约车临时停靠点设置。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等有效衔接,鼓励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等建设“停车+换乘”(P+R)停车设施。(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三、强化城市停车运营管理
(七)规范化建设运营。建立由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公安、人防等部门联合审查的停车配建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工程配建停车泊位的全流程技术审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停车服务企业常态化管理,定期对设施安全、收费标准、车位挪用、服务行为等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八)创新停车共享模式。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居住社区及学校、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错时限时向社会开放。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街道、社区作用,完善业主委员会协调机制,兼顾业主和相关方利益,创新停车设施共建共管共享模式,探索错时开放、有偿使用、收益分享等经营模式。(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九)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
(十)提升停车数字化管理水平。鼓励各地建立城市级智慧停车云平台,支持“一城一平台”建设,实现停车设施“一张图”,逐步拓展城市停车智慧分析、预测、管理、调度、运维等功能。建立统一的停车设施数据接口标准,推动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定期更新。(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加强指导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