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通知提出,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多家企业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各方协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详情如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行为,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加快投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一个库”。各州(市)根据新的“三区三线”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排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经州(市)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汇总形成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从要素保障、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对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进行会审,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经济可行”的原则提出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统一管理。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
二、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对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建设时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设方案,充分征求云南电网公司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未纳入年度方案的项目当年不得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