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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按10%配置调节资源、可自建或购买储能服务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3-24 | 24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规范资源配置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配置全省光伏资源,州(市)按照集中连片开发、优先以资源带动发展、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州(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招商引资需要,组织编制开发方案(包含组织形式、企业基本条件和优选评审参数等),坚决防止挑肥拣瘦、小而散、遍地开花式开发。开发方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工作。项目业主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州(市)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和回收机制;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的项目,缺失上述内容的,由州(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签订补充条款。项目业主1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限。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五、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和取消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州(市)研究,州(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仍未建成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实施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承接该项目,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六、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多家企业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各方协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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