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市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34.82亿元,其中,科技创新投入6.95亿元,人才支撑投入2.30亿元,教育支撑投入25.57亿元。
(七)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八)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纳入上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同时按照政策给予薪酬补助、研发支持、安居保障等多层次支持保障。充分发挥紧缺型、高技能、特殊岗位人才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有力提升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建立从准入、选聘、激励、考评到退出的制度体系,创新国有企业用人和分配激励机制,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
(九)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创建。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我市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重点研发项目立项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经费。实施海宁市协同创新项目,对示范项目给予项目牵头单位平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申报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对研发费达60万元及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达3%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每家企业给予研发费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连续3年达15%(含)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超18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研发费20%的财政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发费增长率达到20%,且近三年每年研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费增长部分10%的财政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