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组织推进、县级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省级负责制定政策标准、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设区市落实层级指导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事权划分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落实具体实施责任,确保任务落地。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重点考核评价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明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布局,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目录,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投向领域要求的企业项目申报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项目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闯红灯、超速、超载、假套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追究非法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住建(城管)等部门,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减免政策,做好精准指导。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职责查处相关非法倾倒占地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违法行为。
交通、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在本行业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福建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理念,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积极性。畅通12345、“随手拍”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媒体参与监督,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本意见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