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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储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6-08-31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严格存量新能源场站配储情况考核。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存量风电、光伏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新能源场站租赁储能容量的,须按要求在全省储能容量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2027年开始,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公开披露新能源场站容量租赁备案信息,并推送至电网企业。对于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市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适应新能源发电市场化改革新形势新要求,提升新能源场站运营水平,促进新能源发电就地就近消纳,推动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同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场站合理配建新型储能

(一)支持新能源场站科学配建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导向、按需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支持新建、在运、纳规新能源场站科学确定配储比例、充放电时长、技术路线,合 理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现源储一体化运行。配建新型储能项目可单独备案,也可与新能源场站一体化备案(核准),明确配储比例、产权归属及运维责任。配建新型储能优先利用场站内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建设,确需新增用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配建储能设施。

(二)支持已配建储能场站增配储能容量。鼓励新能源场站在既有配建储能基础上,根据出力特性和一体化运行需求,科学增配储能容量(含功率和时长)。增配储能应与既有储能系统实现协调控制,具备统一调度接口,原则上与既有储能采用同类型技术路线,便于系统集成与运维管理。

(三)严格存量新能源场站配储情况考核。2025年5月31日前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存量风电、光伏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新能源场站租赁储能容量的,须按要求在全省储能容量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2027年开始,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公开披露新能源场站容量租赁备案信息,并推送至电网企业。对于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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