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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项目负责人违规任职、现场履职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6-07-22 | 12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严格落实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要求。电力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 5434-2021)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应当只担任一项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监理合同中已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为专职的,或者同一建设单位将多个相邻的同类小型工程打捆委托给同一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工程中兼职。对于规模较小(110kV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按片区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当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两至三项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每个项目应设总监代表,当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时,总监代表依据规定履行授权范围内监理工作。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该项目不计入总监理工程师在管项目数量,可按规定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电力工程,是否实行监理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现场履职要求,由建设单位进行明确。

二、严格规范人员履职管理

(一)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分类明确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管理制度,应建立人员任职情况动态核查及在岗考勤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相关项目负责人在现场履职情况的内部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加强人才引进、持证人员培育和日常培训,提升人才储备水平,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二)强化招投标环节审核。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要求,要对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和在其他项目任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如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项目任职,须提供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人证不符以及隐瞒违规任职情况、未按规定现场履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等设置惩罚条款。

(三)严格管控项目负责人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派驻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需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重新派驻人员应当符合相应资格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负责人变更,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同意项目负责人变更的,需将变更后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力质监信息系统)中完成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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