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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13 | 84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能源局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能源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重大事故、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由国家能源局组织事故调查组。

派出机构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由能源监管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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