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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独立储能市场交易方案: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签订顶峰合同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08 | 55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五条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并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完成报装立户工作。

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六条独立储能可分别按照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两种市场主体类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作为电力用户,独立储能可选择参加市场化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入电量;作为发电企业,独立储能可与批发用户直接交易售出电量,也可通过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售出电量(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的交易简称储能交易)。现阶段独立储能只能与天津域内电力用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储能交易以年度、月度、月内等交易周期开展,主要采取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执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

第九条储能交易组织

(一)市场主体按高峰、尖峰两个时段申报电量、电价。

(二)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可直接通过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形成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的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代理协议,协议中需明确顶峰各时段代理交易电量上限、交易价格上限、代理服务价格。

(四)代理储能交易的售电公司应为与用户签订零售套餐的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中不包含储能交易电量。

(五)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申报的电量及电价不应超过代理协议中约定上限,独立储能确认后形成零售用户与独立储能的无约束交易结果。

(六)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七)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现阶段天津地区储能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方式形成电子合同。

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

第十条合同电量是指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与相关市场主体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电量。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其偏差电量定义同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合同电价为电力用户从储能企业购电价格,等于其上网电价。

第五章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分开结算购电费用与售电费用。

第十三条独立储能作为市场化用户采用合同电量加偏差电量结算方式,按照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价格结算,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偏差电量结算执行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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