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其中包含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其中提到,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参与独立储能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方案明确,市场主体按高峰、尖峰两个时段申报电量、电价。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可直接通过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形成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的无约束交易结果。
方案指出,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合同电价为电力用户从储能企业购电价格,等于其上网电价。并且,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
方案提到,独立储能在合同时段以外对电网送电电量、合同时段超发电量以及交易结算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天津地区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结算,合同时段少发电量按照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电力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电力用户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文如下:
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储能参与的电力市场机制,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储能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23〕20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独立储能市场交易。
第三条独立储能是指利用除抽水蓄能外的物理储能、电化学储能、电磁储能、相变储能等技术,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市场运营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参与独立储能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准入注册、变更、注销等参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