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企业自律行为。户用光伏开发利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各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要求规范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采购使用光伏发电组件,确保项目安全运营。
(三)规范户用光伏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备案”原则,明确项目备案主体,具体建设方由屋顶产权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户用光伏项目,提供房屋自有证明、项目自投承诺等相关资料,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对于通过租赁他人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以营利为目的的户用光伏项目,以企业名义备案;备案信息中须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备案主体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情况、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
各地备案机关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投资的户用光伏项目支持力度,根据业主意愿,指导当地电网公司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备案服务。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并网前复核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与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投资主体、运维主体)加强联系,建立定期协同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针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用足用好信用平台等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全力维护户用光伏市场秩序。
对已建成并网的存量户用光伏项目,各地要指导电网企业开展项目信息摸排,明确房屋屋顶产权所有人、光伏发电资产所有人,督促光伏发电资产所有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项目运维、安全责任单位,推动形成“问有人解、事有人管、责有人担”良好局面。摸排汇总报备等工作于2023年底前完成。
三、提升分布式光伏调节能力,促进网源协同发展
(一)认真落实接入承载力评估要求。各地组织电网企业开展区域内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区域,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并适时缩短测算公布周期;优先支持绿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黄色、红色区域内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待落实消纳条件后,再行开发建设。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新能源云平台应用建设,为查询信息、发布结果提供便捷服务。我委将按照国家要求积极推动分布式光伏承载力评估等相关抽查评估工作。
(二)持续提升承载能力。各地要组织当地电网企业、光伏开发企业,制定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提升工作方案,通过科学合理规划电网建设、合理规划储能设施建设、实施汇流升压接入等措施,切实提高分布式光伏接入承载能力。鼓励光伏开发企业在红色、黄色区域采取整体规划、统筹开发模式,改善区域电网承载能力,创新分布式光伏应用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