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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02 | 57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等方式,通过河北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独立储能主体为售方,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为购方。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单位为兆瓦,最小量纲为0.1兆瓦,充(放)电时长不低于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原则上容量租赁交易根据需要按月开展。首次并网的新能源企业租赁储能容量期最低到当年年底。非当年并网的新能源企业储能容量期最低为一年。原则上全年租赁容量和价格保持一致。

独立储能主体每次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后,相应扣减其可出租容量,直至将其额定装机容量全部扣除。

独立储能主体租赁的容量不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要求时,由电力调度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按日累计容量和全网当月容量租赁日均价格的1.2倍扣除其相应容量租赁费用,不影响与之达成容量租赁交易合同的新能源企业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容量租赁费用。

第六章 交易价格

独立储能主体参与电能量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独立储能主体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价格通过交易平台市场化方式形成。独立储能参与容量租赁交易,初期按照平稳起步的原则,可视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上、下限,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交易合同价格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后,每年可修改一次。

第七章 结算

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采用相同的结算规则,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开展结算。交易合同按照约定的电量、电价结算,实际执行与交易合同的偏差按偏差价格结算。

容量租赁费通过在独立储能主体、新能源企业结算的上网电费中增加或扣减相应电费,按月与发电企业电能量电费一并结算。

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

独立储能主体租赁的容量不能满足调用需求而扣减的容量电费部分,以及需配建储能新能源企业未能足额租赁储能容量而支付的差额租赁费用部分,每月按照市场化结算电量比例向燃煤发电企业分配。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自然月向独立储能主体出具结算依据,独立储能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如国家政策调整,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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