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独立储能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应具备最大充放电功率不低于10兆瓦,调节容量不低于20兆瓦时,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独立储能主体自建成并网,完成市场成员注册后,即可开展容量租赁,最大可出租年限暂定为15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独立储能主体增容后,不改变其整体可租赁年限,相应增加其可租赁容量。
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等方式,通过河北电力交易平台开展。独立储能主体为售方,需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为购方。独立储能容量租赁交易单位为兆瓦,最小量纲为0.1兆瓦,充(放)电时长不低于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详情如下:
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
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和《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河北南部电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独立储能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储能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南部电网现阶段独立储能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能量交易和容量租赁交易。当现货市场具备长周期结算条件后,可按现货市场有关要求参与。
第二章 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市场主体包括:独立储能主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其中独立储能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应具备以下要求。
(一)已列入省级规划,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通过并网验收或安全性评价。
(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河北南部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且AGC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