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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方案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02 | 57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独立储能主体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由权威机构出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调度机构。

自愿退市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提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退市申请,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注销资料。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主体,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购售电合同由该储能主体(电站)继续履行,或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交易合同处理。

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对独立储能主体的注销申请信息核验后,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开展市场退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注销生效,交易机构将通过公示的独立储能主体在交易平台注销。公示期间如果存在异议,则注销不能生效,待异议处理完成后,独立储能主体再次申请注销。

经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或华北能源监管局认定,列入强制退市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退市生效。存在以下情形的,强制退出市场:

(一)依法被撤销、解散、工商注销等导致不再符合准入条件;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三)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电能量交易组织

独立储能主体根据电力系统运行实际需要,在放电时段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时段按电力用户用户身份参与交易,不能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电能量交易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一)电力交易机构发布交易公告;

(二)市场主体按时间规定申报、确认电量(电力)、电价等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出清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独立储能主体根据自身发电和储能能力申报,不得超出运行允许范围。

为提高工作效率,交易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结果视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应缩短交易周期,提升交易频次,适应独立储能发电和储能特性,为独立储能主体提供灵活调整手段。

原则上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合同调用储能电站充电和放电,也可按照保障电力供应和新能源消纳需要对储能电站实施调度。

第五章 容量租赁交易组织

独立储能主体可向需建设配建储能的新能源企业出租容量,并获得相应收益。

独立储能主体自建成并网,完成市场成员注册后,即可开展容量租赁,最大可出租年限暂定为15年。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独立储能主体增容后,不改变其整体可租赁年限,相应增加其可租赁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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