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政策扶持奖励的同一法人主体,当年享受本政策奖励的金额不超过当年其对新会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额度。
第十二条 对符合享受扶持奖励的工业项目,需经新会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引入。
第十三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的政策性支出负担比例分担,镇(街、区)级负担部分由各镇(街、区)财政上缴区本级财政,由组织申报部门统一兑付。扶持资金的申报流程按照当年申报通知执行,各条扶持内容对应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牵头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四条申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本办法不予扶持:一、企业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二、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或正在迁出新会区行政区域的。
第十五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奖励或不履行承诺,相关部门有权停止该企业享受扶持的权利及追回已兑现的扶持资金,并将企业失信记录记入相关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区储能产业发展情况,适时按程序提请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