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寄宿制托养服务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元,居家托养服务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残疾人托养服务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从各级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3.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提高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教育惠民(5项)
(十七)常态化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推动县、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室)建设。(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推进措施:
1.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完善市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平台建设,建立问题学生清单及严重心理问题包保台账,畅通县区、学校心理辅导站心理服务热线。
2.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利用市级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资源,开足开齐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3.督促全市大中小学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心校(学区)及以上学校按标准建成心理健康辅导室,推动县区安排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
(十八)实施安心托幼行动,全市新增托育服务机构托位5000个、公办幼儿园学位2930个。(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推进措施:
1.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宿州市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方案》要求,公办幼儿园举办的托班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鼓励开设普惠性托班。
2.实施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30所,鼓励政府收购民办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园,确保居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小区至少配建一所不少于3个班建制的幼儿园。通过奖补等方式扩大普惠性民办园覆盖面。
3.全市新建2—3个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各县区不少于10%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省级财政通过“后补助”方式,对评估认定的普惠托位,按照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民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分别按照不低于600元/生·年、400元/生·年标准补贴。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600元/生·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不低于400元/生·年。
(十九)实施老有所学行动,全市老年学校新增学习人数6.1万人左右,参与学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达到19万人左右。(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推进措施:
1.通过改建、扩容、新设、网办等“四个一批”办法扩容增量,重点面向乡村、街道、社区,建设老百姓身边的老年学校,参与学习教育活动的老年人数达到19万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