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新66条”,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需必应”,打响“万事好通”营商服务品牌。推进“执法+服务”,为企业问题整改提供咨询和指导。强化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持续推进全链条要素式审判,强化独任制程序适用,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